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吉府字〔2020〕29號)要求,我局對《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進行修訂,現將修訂稿及修訂說明(見附件)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并于2020年7月1日前向我局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書面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羅毅 聯系電話:0796-826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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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2.修訂說明
3.征求意見單位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和保護,明確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綠化賠償費執行對象: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
(二)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行為;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
(五)其他損壞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綠化賠償費執行范圍是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綠化賠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第三條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株):
(一)樹干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樹干胸徑10厘米以下的,以樹干胸徑1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5元,砍伐的減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樹干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樹干胸徑超過30厘米的,以樹干胸徑3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樹干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樹干胸徑超過50厘米的,以樹干胸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屬于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于行道常綠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樹干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四條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花灌木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10倍計算。
第五條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般竹類,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窩徑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名貴竹類,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第六條移植、鏟除人工草坪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鏟除的60元。
第七條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八條損壞園林植物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第九條損壞公共綠地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條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移植栽植工程費用。
第十一條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全部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城市園林綠地行為的人員,經查實的,將給予獎勵:(一)賠償金額在100—1000元的獎勵15—100元;(二)賠償金額在1001—2000元的獎勵100—150元;(三)賠償金額在20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但不超過1000元。
第十三條收取綠化賠償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并接受財政、審計、發改(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吉府發[20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修訂稿)》的修訂說明
《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修訂稿)》)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8年6月,市政府頒布實施《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吉府發[2018]6號)(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堅持保護綠化為主,賠償為輔的原則,自頒布實施以來,規范了吉安市綠化賠償行為,保護了城市綠化建設成果。
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吉府字〔2020〕2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經過嚴密梳理,《規定》中第四、五、六、七、八條存在不適當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賠償費用”適用范圍、依據及用途的相關表述,與有關上位法相互銜接,保持一致。
二、修訂工作過程
市城管局高度重視《規定(修訂稿)》的修訂工作,修訂工作人員深入學習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及《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廣泛收集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及南昌、贛州等市的園林賠償補償相關規范性文件,并主動與省住建廳政策法規處及其他省內城市園林部門溝通交流,根據國家及省有關園林政策的調整動態,形成現在的修訂稿,予以送審。
三、《規定(修訂稿)》的主要修訂內容
經過嚴格梳理,為解決《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與上位法及其他法規條文相違背及執行內容遺漏的問題,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二十五條及《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以及《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第十二條文件要求,需對《規定》進行修訂。修訂內容有:1、明確綠化賠償費執行對象和執行范圍;2、明確古樹名木的賠償范圍;3、明確綠化賠償費收取后的用途;4、規范部分內容格式。具體見下表:
《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修改對照表
修改條款原文 | 修改條款內容 |
第二條 綠化賠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 第二條 綠化賠償費執行對象: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 (二)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行為;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 (五)其他損壞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綠化賠償費執行范圍是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綠化賠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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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天、平方米): 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按2元計算,其他綠地按0.5元計算。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的損壞賠償費標準進行賠償。 | 刪除 |
第八條 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100 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 第七條 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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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 第八條 損壞園林植物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
第十條 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 第九條 損壞公共綠地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 第十條 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移植栽植工程費用。 |
第十二條 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全部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用于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 第十一條 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全部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 |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吉府發[2012]19號)同時廢止。 |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吉府發[2018]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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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征求意見單位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審計局,市司法局。